民辦培訓機構分為許可類、一般類等。

上海市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一般類無需辦學許可證

2020-08-26 23:46:56發(fā)布     來源:多知網    作者:張以慧  

  多知網8月26日消息,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fā)布關于印發(fā)《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設立與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設立與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指出,民辦培訓機構根據設立方式分為許可類、一般類等,其中:

  許可類:指面向中小學生實施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政治、歷史、地理、生物等文化學科培訓的機構,面向中小學生實施語言培訓的機構,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實施職業(yè)技能培訓(含職業(yè)資格培訓)的機構。

  一般類:指實施文化藝術輔導、體育指導、科技指導、語言能力輔導(除中小學生語言培訓外)、非學歷文化知識輔導(除中小學生文化學科培訓外)、嬰幼兒早期發(fā)展指導服務的機構。

  根據機構類型,辦理設立手續(xù)的流程也有所不同:

  1. 許可類:設立許可類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向相應的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并且提交相關申辦材料。其中,面向中小學生實施文化學科培訓的機構、面向中小學生實施語言培訓的機構、自學考試助學機構的許可機關為區(qū)教育部門;實施以職業(yè)技能為主的職業(yè)資格培訓、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機構的許可機關為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經批準設立的許可類民辦培訓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當根據機構屬性到相應的登記機關申請法人登記。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還應當依法依規(guī)辦理社會組織設立的業(yè)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相關手續(xù)。

  營利性外商投資職業(yè)技能民辦培訓機構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guī)定設立,對已設立外商投資職業(yè)技能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2. 一般類:設立一般類民辦培訓機構,應當至相應民政部門或者市場監(jiān)管部門申請法人登記。

  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還應當依法依規(guī)辦理社會組織設立的業(yè)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相關手續(xù)。

  此外,在文化學科培訓安排方面,民辦培訓機構面向中小學生開展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政治、歷史、地理、生物等文化學科或者語言培訓活動的,應當符合教育規(guī)律和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中小學同期進度,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培訓時間不得和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其中,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yè);面向小學1-2年級的線上培訓不得留作業(yè),面向境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線上直播類培訓活動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1:00。

  在收退費管理方面,民辦培訓機構收取和使用培訓費用,應當遵守相關規(guī)定,依法制定收費標準、退費規(guī)定和管理辦法。在招生收費時履行告知義務,收取費用應當開具稅務發(fā)票,妥善、及時處理學生的退費要求。不得強制、誘導學員使用消費貸款,不得捆綁推銷貸款、金融等產品或者服務。